(2019)粤0103民初6132号
李晓生:
本院受理原告林映鹏诉被告李晓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6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晓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映鹏清偿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元,由被告李晓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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