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3民初6520号
黄敏:
本院受理原告刘玲诉被告黄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村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6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黄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刘玲返还不当得利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至实际返还款项之日止);2、驳回原告刘玲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50元,诉讼保全费720元,由被告黄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经办人:彭景威、陈丽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