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执异240号
谭菊英、廖俊泉、廖俊玲、廖俊金、廖俊豪、张秀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那美与被执行人廖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号:(2019)粤0112执恢499号]过程中,申请人梁那美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并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裁定:一、追加廖俊泉、廖俊玲、廖俊金、廖俊豪、张秀英为(2019)粤0112执恢44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执行人廖俊泉、廖俊玲、廖俊金、廖俊豪、张秀英在继承廖明林遗产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梁那美清偿债务;
二、驳回申请人梁那美的其他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特以公告方式向你方送达,请你方见本公告后前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经办人:姜法官 联系电话:020-83006439
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