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10095号
彭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一斗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9)粤0112民初10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一斗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设备租赁款2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0.05%的标准从2017年11月1日开始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一斗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元,由被告彭城负担。(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并同意由被告迳付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