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5681号
李腊春:
本院原告区苏仔诉被告李腊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568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腊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区苏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欠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9年6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腊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区苏仔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李腊春不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区苏仔有权从拍卖或者变卖车牌号浙B26RA3号宝马牌小型汽车(发动机号:00767789)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驳回原告区苏仔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1.90元及保全费1370元,由被告李腊春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