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9162号
张世明: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9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世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6511.02元、手续费471.76元、利息(截至2019年3月19日为3366.58元,从2019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元,被告张世明负担590元。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经办人:李娜020-83009829书记员:黄美连020-8300966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