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7259号
李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冬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2民初7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1139元、利息(截至2019年3月17日为2078.63元,另以所欠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3月18日起按日利率0.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他费用3860.25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0元,被告李冬梅负担1005元。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作退还,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其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