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6196号
广州市顺安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源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顺安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海森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6196号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顺安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源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返还安全保证金1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广州市顺安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