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7137号
茹建思: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亮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茹建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7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茹建思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亮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300000元;
二、被告茹建思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亮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以13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20元,由被告茹建思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