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6728号
杨大伟:
本院受理原告何瑛诉被告杨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6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杨大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瑛支付货款548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485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9日计至2017年1月26日、以548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7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4元,由被告杨大伟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