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3民初6112号
邵辉龙:
本院受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邵辉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6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邵辉龙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38916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邵辉龙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三、驳回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250元,被告邵辉龙负担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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