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11645号
东莞市秦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广臻感光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秦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东莞市秦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讼须知及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7775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占用费利息3983.24元(以47775元为本金,利息从2017年10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律师费3000元;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另向你方送达(2019)粤0112民初116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2月1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