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3民初5741号
朱亚声: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朱亚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5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亚声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3166.64元;二、被告朱亚声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透支利息(其中在2019年5月8日之前的透支利息为3326.68元;从2019年5月9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三、被告朱亚声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8460.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4元,由被告朱亚声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联系人:黄少宏、王雅莉 联系电话:83006102、83006129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