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9969号
张勇钦:
本院受理的原告卢桂珍诉被告蓝乐雄、刘柳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张勇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等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9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卢桂珍19179.09元;
二、驳回原告卢桂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4元,原告卢桂珍承担43.8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承担160.2元。原告预缴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受理费由其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