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一科:
本院受理的(2019)粤0112民初5523号原告杨仲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和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吕一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杨仲山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吕一科负担2464元,原告杨仲山承担336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缴,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