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3民初8838号
郭敏: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郭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19年8月6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6830.2元、利息5829.49元、计算至2016年11月13日的滞纳金613.99元、其他费用3864.78元,及2019年8月7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26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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