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3民初8625号
谢宏居: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所诉被告谢宏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搬出广州市荔湾区如意坊路鱼栏大街36号401房(下列“案涉房屋”),并交还案涉房屋给原告。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案涉房屋占用费,占用费按广州市房屋租赁行政管理机构公布的同期同地段同用房性质的租金参考价计算(详见附表),从2016年1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交还案涉房屋给原告之日止。(2018年度的占用费合计人民币10733.64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与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9年12月24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七法庭合议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九日
联系人:张鸣鸣梁斯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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