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3民初4489号
王东霞、广东丝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王东霞、广东丝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4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东霞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1886.88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被告王东霞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有权以抵押房产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东路777号3层324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广东丝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74元,由被告王东霞、广东丝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案财产保全费450元,由被告王东霞、广东丝路方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联系方式:民二庭李燕清、梁晓明81600746、83006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