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3民初4815号
梁欣愉:
本院受理原告陶宝婷与被告梁欣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4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梁欣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陶宝婷返还借款7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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