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3民初8602号
陈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简转普裁定。原告起诉要求为: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24492.17元(包括本金23816.28元,利息675.89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共计519.85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374.28元(违约金以保险理赔款24492.17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8日起按照每年24%的标准暂计至2019年9月10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54386.3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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