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9516号
陈国: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丁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吊车费126850元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45983元(违约金以12685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按年利率30%计算,暂计至2019年8月10日,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日),合计172833元;二、被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向你方送达(2019)粤0112民初95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7日9: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