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从化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19)粤0117民初4354号原告广州凯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建天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灿、叶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9-09-18 15:09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粤0117民初4354号

叶金生: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凯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建天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灿、叶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凯晖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案件审理期间,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