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12号
林楚娜:
本院受理原告梁树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楚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树新偿还借款815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815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7元,由被告林楚娜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