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3民初3613号
尹昕:
本院受理原告黎艳宜诉被告尹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尹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黎艳宜返还借款9695元;二、被告尹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黎艳宜支付借款的利息(利息以9695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黎艳宜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6元,由原告黎艳宜负担180元,由被告尹昕负担15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经办人:彭景威、陈丽仪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