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6566号
赖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徐楚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 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三楼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 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