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6948号
曾繁彬: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繁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提交的起诉书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
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97560.62元(截至2018年10月25日,信用卡透支本金29459元,利息14376.46元,滞纳金1019.84元,违约金52705.32元;从2018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按《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太阳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滞纳金计至2016年12月31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以及财产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的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7日09:00在本院东院区第三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6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联系人:卢凤君联系电话:020-83009717/83009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