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6233号
广东三合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佳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永新: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金晟亿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广东三合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州佳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永新与黄培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退还原告所给付的购买汽车款3088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896元(以308800元为基数,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5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6月15日)以上款项合计309696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