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12民初7701号
莫新芳:
本院受理原告梁光健与被告莫新芳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12民初7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光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8.6元,由原告梁光健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