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720号
雷兰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华与被告雷兰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兰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建华归还欠款4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6日起计至实际还款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日止;以24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李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27元,由被告雷兰海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本案承办法官刘静,电话83006440;
本案跟案书记员李东桦:电话83006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