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12民初7632号
梁建兴:
本院受理原告周日杭与被告梁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12民初7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建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日杭归还80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10000元基数,从2018年10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以60000元基数,从2018年11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以10000元基数,从2018年11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
二、 驳回原告周日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梁建兴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