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继伟:
本院受理的(2019)粤0112民初1611号原告彭聪、陈明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和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徐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聪、陈明霞返还借款本金与利息473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2月23日起计至款项付清日止)。
如果被告徐继伟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元,由被告徐继伟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缴491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缴纳491元,并于履行判决主义务时向原告迳付4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 年 七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