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575号
何结锋:
本院受理原告钟晓明诉被告何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和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何结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晓明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自2018年5月11日计算至清偿借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何结锋承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日向本院缴纳前述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 年 七 月 五 日
联系人:钟燕梨 联系电话:83006595
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西院区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