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87号
姜源子、张义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姜源子、张义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财产保全告知书以及(2019)粤0112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姜源子、张义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49503.33元、还款违约金8655.25元、利息(截至2019年6月10日为1589.54元,从次日起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以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手续费(截至2019年6月为2800元,从2019年7月起至实际清偿欠款当月止,按每月400元计算,最多计算至2023年5月)。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1元、财产保全费1272.75元,由被告姜源子、张义飞负担。上述款项已经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上述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