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12民初7661号
黄雪君:
本院受理原告张庆玉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12民初7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张庆玉与被告黄雪君2018年7月24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于2019年4月20日解除;二、被告黄雪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庆玉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90000元。案件受理费4100元,保全费1470元,由被告黄雪君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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