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17民初1952号
李辉文:
原告陈惠益诉被告李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17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辉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惠益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但超出年利率24%的不予支持);二、驳回原告陈惠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辉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