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17民初3496号
黄增海、叶春燕、黄杰、广州皮烧客皮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增海、叶春燕、黄杰、广州皮烧客皮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解除原告与被告黄增海于2015年9月15日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编号:85500012015010216);2.判令黄增海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500000元,暂计至2018年8月15日逾期利息是5351.9元、逾期罚息是218125元、逾期复利55097.08元,清偿的贷款本金、逾期利息、逾期罚息、逾期复利总计人民币778573.98元,之后仍以借款本金(共500000元)为基数,若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则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分别支付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直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叶春燕、黄杰、广州皮烧客皮具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以上被告共同承担。)、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