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17民催5号
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成都神钢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2000051 24280202;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为如东麦商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如东特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一背书人如东特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二背书人江苏金利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三背书人张家港市海纶纺织有限公司,第四背书人江阴增利纺织有限公司,第五背书人无锡钟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第六背书人成都神钢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成都神钢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6月23日发出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成都神钢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2000051 24280202,票面金额20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神钢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