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17民初2353号
黄炽明:
本院受理原告黄志辉诉被告黄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黄炽明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应还款之日即2018年3月28日起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日利息约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黄炽明承担。】、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