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17民初165号
广州市来时路商贸有限公司、周崇泽、于凯: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来时路商贸有限公司、梁均池、周崇泽、陈柏松、于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117民初165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准予原告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