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17民初275号
内蒙古速飞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冬青诉你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7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限被告内蒙古速飞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10月18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李冬青;二、驳回原告李冬青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内蒙古速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鳌头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