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17民初1616号
翟广平、徐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从化市金晖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住址不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17民初16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从化市金晖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鳌头法庭(地址: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新政路13号)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