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17民初1746号
毛健华:
本院受理原告黄志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应还款之日2014年1月10日计算至立案之日止为(51个月);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12日09时30分在本院良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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