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17民初571号
刘斌、廖嘉乐、胡炜均:
本院受理原告朱兆崇与被告刘斌、廖嘉乐、胡炜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117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斌、廖嘉乐、胡炜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3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朱兆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336.5元(原告朱兆崇已预交),由被告刘斌、廖嘉乐、胡炜均刘斌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