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17民初790号
邝超华:
本院受理原告丘罗安与被告邝超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17民初7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丘罗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本院已收取的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为2200元,由原告丘罗安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