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17民初655号
阮永丰:
本院受理原告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阮永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17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阮永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替被告阮永丰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等合计390039.0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从化国泰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622.1元,由被告阮永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