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17民初579号
温敏青:
本院受理原告黄健雄与被告温敏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17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黄健雄与被告温敏青于2017年11月6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被告温敏青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向原告黄健雄返还购房款24万元;
三、被告温敏青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向原告黄健雄支付违约金6.9万元;
四、驳回原告黄健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90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由被告温敏青负担。
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从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