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17民初1593号
苏振威:
本院受理原告李治强诉被告苏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17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振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欠款20000元及违约金(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9月29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给原告李治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0元,由被告苏振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