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117民初2271号
刘楚喜:
本院受理原告邹焕基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被告支付欠款共16736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一并送达相关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