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4205号
广州茗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耀忠:
本院受理原告从化市街口邦派装饰材料经营部诉被告广州茗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耀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8年3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