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3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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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从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福又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18年3月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